2025年最嚴納稅申報比對來了,大家在申報的時候,一定得注意以下幾項申報數據!
常見的納稅申報比對,都給大家總結好了,讓大家在平時報稅時可以切實規避風險!
一、企業所得稅收入與增值稅收入的比對
盡管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收入(銷售額)范圍不同,但其差額不會太大。通過對企業所得稅收入與增值稅銷售額的比對,可以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少計收入等情況。
一、預警值
企業所得稅收入小于增值稅銷售額的部分占比超過10%
二、數據來源
1、企業所得稅收入
2、增值稅收入
三、問題指向
少記、漏記收入、延遲確認收入!
四、超出預警值的正常情況
1.兩稅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如約定分期收款,本年度收取50%,但一次性開具了全額發票的情形。
2.增值稅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不視同銷售,如銷售代銷貨物、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等。
3.處置固定資產等。
二、企稅申報工資與個稅申報工資的比對
一般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資與個稅申報的工資薪金收入應該差異不大,差異較大時(不同稅務機關的標準不同),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工資遠大于個稅申報的工資薪金收入時,可能存在多申報稅前扣除的工資,少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少申報個稅收入,少繳納個稅的情況。
一、差異預警提示
個稅申報表與企稅申報表直接對比
二、差異來源
1、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表
2、個人所得稅預繳申報表
三、兩者差異的原因
1、正常的、合理的原因
(1)計提了年終獎
企業當年預提的年終獎在次年5月31日之前發放的, 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但個稅是實際發放時(次年)才扣繳,形成了差異。
(2)拖延了員工的工資
企業賬面上計提了員工的工資,但拖延至次年5月31日之前發放,個稅在次年實際發放時才扣繳,形成了差異。
2、不合理的原因
(1)多列工資薪金支出
比如,企業偽造了工資發放明細表虛列成本以及工資薪金的核算范圍不正確等。
(2)少申報工資薪金收入
比如,a、員工發放了工資,但未申報個稅,或者按照較低的收入申報個稅
b、部分員工現金發放工資,不申報個稅
三、企稅匯算清繳工資總額與殘保金申報工資總額的比對
一、差異預警提示
系統提示風險:202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工資總額和人數與本次殘保金申報的工資總額和人數不一致。
二、差異來源
1、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表
2、殘保金申報表
三、兩者是否必須一致
1、從職工人數來說
(1)企業所得稅的從業人數包括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而殘保金的人數中,首先,勞務派遣人員是屬于派出方的,其次,以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人員歸屬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確定歸屬,這也可能存在口徑差異。所以在人數統計方面,企業所得稅口徑的人數和殘保金的職工人數就存在差異。
(2)退休返聘人員無法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即無法與企業建立勞動關。因此,企業所得稅和殘保金的職工人數應均不包含退休返聘人員。
2、從工資總額來看
如果有特殊情況或者特殊人員,兩者有一定的差異:
(1)勞務派遣:如果勞務派遣員工的人數計入用工單位,則工資總額應該在用工單位的工資總額中包含;反之,應全部不在用工單位包含,而計入派遣單位的人數和工資總額。
(2)退休返聘:企業因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而返聘離退休人員無法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則不應納入殘保金的工資總額基數。
總結:
1、從目前的政策來看,殘保金申報的人數和工資總額和上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人數和工資總額,在不存在返聘離退休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等特殊人員情況下,應該是相差不大的,預計有小額差異時,系統也不會提示風險。
2、至于是否可以直接取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工資總額的數據作為殘保金申報基數,在沒有特殊人員、特殊情況下,其實是可以的。
四、印花稅與增值稅的比對
新電局會自動與當期企業增值稅進銷項發票金額合計數進行比較,以起到提示提醒是否存在少報、漏報的情況,若核實計稅依據無誤,繼續進行申報即可。
自從業以來,也是第一次遇見印花稅和增值稅進行比對的情況。從稅務局的答復來看,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根本原因是新電子稅務局的自動對比功能。
五、其他應收/其他應付款異常預警指標(收藏)
企業常常用往來賬戶隱匿收入、轉移利潤、虛列成本,以達到偷稅的目的,往來賬戶也由此成為稅務機關的重點稽查范圍。企業可根據相關預警指標進行自查,以規范賬戶核算和涉稅處理,從而防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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