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現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將同步廢止。增值稅法與暫行條例相比,有哪些變化?一起來看對照表!
【溫馨提示】本表按法條序號排序,與暫行條例相關內容進行對照,暫行條例未按序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為了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的增值稅制度,規范增值稅的征收和繳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 |
第二條?增值稅稅收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 |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
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的所有權,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 |
第四條?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 |
(一)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 |
(二)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 |
(三)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 |
(四)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 |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 |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 |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 |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 |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應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 | |
(一)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 | |
(二)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 |
(三)依照法律規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補償; | |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 |
第七條?增值稅為價外稅,應稅交易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增值稅稅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交易憑證上單獨列明。 | |
第八條?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應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通過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的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 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
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增值稅的計稅方法等,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 |
第九條?本法所稱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五百萬元的納稅人。 | |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按照本法規定的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 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作出調整,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
第二章 稅率 |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
第十條?增值稅稅率: | |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十三。 |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除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九: |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
1.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 |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六。 |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 |
第十一條?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征收率為百分之三。 |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十二條?納稅人發生兩項以上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
第十三條?納稅人發生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征收率的,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務適用稅率、征收率。 | |
第三章 應納稅額 | |
第十四條?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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