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日常必須“四流一致”嗎?不一致就是違規嗎?
一、“四流一致”是哪四流? “三流一致”已經要求了很多年了,很多老板和會計人員早就爛熟于心,但很多人對于“四流一致”卻不是那么敏感。 “三流一致”指的是發票流、資金流和貨物流的統一 隨著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合同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因此,在稅務稽查中,合同也成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依據,也就順理成章的提出了“四流一致”,即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合同流一致。 隨著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合同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因此,在稅務稽查中,合同也成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依據,也就順理成章的提出了“四流一致”,即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合同流一致。 四流不一致會怎樣? 經濟交易過程中,如果不能保證貨物流(勞務流)、資金流、發票流的相互統一,則可能涉嫌虛開發票,若被稅務部門認定為虛開發票,則不能抵扣進項抵扣,不能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僅需要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還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比如: 簡單總結下就是: 該公司此筆交易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支付的總金額還大于整個開票的價稅。 雖然合同流、發票流、貨物流,都是有處理一致的,但是資金流不一致,最終被認定為違反稅收管理的行為處以30000.00元罰款。 這么看來,只要四流不一致就會被罰嘍?也不是!也有稅務局認可的特殊情況,繼續往下看。 二、只要四流不一致就是違規? 看過了上面的例子,那是不是只要四流不一致就是違規?就是虛開發票? 其實也不是。在實務中,很多情況往往比較復雜,比如: B公司作為購買方,委托總公司代為支付投標保證金和中標服務費共200萬元,合同均為B公司簽訂,銷售方A公司把發票開給B公司。 那么,這里的資金流就不一致了,涉及的200萬元增值稅,B公司能否允許抵扣?A公司屬不屬于虛開發票? 當然不算了!這里總公司扮演了一個代墊款項的角色,取得的200萬元專票依然能抵扣。 只要業務真實,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則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比如委托代墊協議,授權書等。 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支機構,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和業務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三條第五款規定,采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區、市)范圍內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機構,增值稅發票是總機構統一開具還是總分支機構分別開具,不同地方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同,應按照當地政策執行。 三、怎么避免四流不一致 做好下列8點,有效避免四流不一致: 1、開票人應按照實際商品開具; 2、不得開虛假發票,按照實際金額開具發票; 3、商貿企業一定要保證所開具的商品,有對應的進項發票,不得隨意開票; 4、商品名稱應選擇合適的稅收分類編碼,不得隨意選擇; 5、專用發票商品名稱比較多的,一定規范開具銷貨清單,銷貨清單必須在開票系統中填寫打印; 6、打印發票一定要規范,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 7、專用發票在傳遞過程中,不能損壞、污染; 8、堅決杜絕買賣發票的不良行為。
技術支持:企劃動力 公安部備案號:粵公網安備440604020020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