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股東王總從公司借款100萬元,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答復:若是與經營無關,而且年底未還,存在20%個稅風險。
參考: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規定,對于個人股東從企業獲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歸還而又未用于生產經營,可以視為個人股東從企業取得的紅利分配,個人股東依照視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稅發[2005]120號《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答復: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存在增值稅的風險。另外由于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無償借貸,企業所得稅存在被稅務機關納稅調整的風險。
參考: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答復:增值稅上不用視同銷售貸款服務,沒有增值稅的風險。但是由于屬于關聯交易,個人所得稅上存在征收20%利息個稅的風險。
技術支持:企劃動力 公安部備案號:粵公網安備44060402002007號